关于评选2013--2014年度民办教育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增强民办学校发展力和凝聚力,促进苏州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召开苏州市民办教育表彰会,对近两年来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民办学校进行表彰。现将组织开展2013—2014年度民办教育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总结交流民办教育工作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扩大社会影响,优化办学环境,促进苏州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针对苏州市民办学校的特点和实际,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坚持激励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推荐,广泛征求民办学校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积极慎重地做好审查评定工作。通过评选、表彰和宣传富有时代开拓精神、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树立典型,展示风采,从而带动和引领我市民办教育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评选范围
优秀民办学校评选范围:2015年3月30日前加入苏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的单位,2013、2014两年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
三、表彰名额
表彰先进集体的名额以会员单位数量的20%确定,按比例分配到各个专业委员会。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
1.学校申报:各民办学校按评选条件进行自评,将评选“苏州市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登记表”(见附件)和先进材料上报协会秘书处。
2.专业委员会研究推荐:由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部分学校代表进行研究,符合条件的上报协会秘书处。
3.协会审核:协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申报的先进单位进行审核。
4.对外公示:由协会审定予以表彰的先进单位,在协会网中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5.表彰奖励:对公示无质疑的单位,由协会将授予“苏州市民办教育先进单位” 的称号,并颁发奖牌,予以表彰。
五、评选条件
“民办教育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具备下列条件:
1.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并适应办学规模的发展不断完善办学条件;
2.学校师资队伍稳定,结构合理;
3.学校决策机构及管理机构职责明确,档案资料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完善并制订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办学特色突出,教学质量好,办学效益高,得到社会公众认可;
5.能依照规定收退学生费用及保证教职工待遇;
6.招生广告简章中无虚假宣传,学校2013-2014年未发生违纪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在具体评选中注意:学前教育机构原则上优先考虑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近两年学校无重大安全事故,无投诉,集团办学的按集团在苏州幼教机构的20%推荐;义务教育学校优先考虑提档升级达标学校,按各市区学校数量的20%推荐评选;培训教育机构优先考虑苏州市诚信单位或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无媒体负面报道和投诉。
六、评选要求
1.苏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组成评优工作领导组进行具体安排实施,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确保评选推荐工作的顺利开展。
2.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评选条件,遵循评选程序。
3.填写的“苏州市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登记表”(见附件)及先进事迹书面材料(3000字左右电子文本)务请于2015年4月10日前报送至协会秘书处。
附件:苏州市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登记表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苏州市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登记表
单位名称 | | 负责人 | |
主要先进事迹 | |
专业 委员 会意 见 |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
协会审核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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