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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依法治教,绘好教育底色——访全国人大代表、省教育厅厅长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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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依法治教,绘好教育底色——访全国人大代表、省教育厅厅长沈健

江苏教育报 | 2015-03-04 09:39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35日正式启幕。33日,记者在北京就今年“两会”所提建议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省教育厅厅长沈健。

沈健告诉记者,今年上“两会”他带来了多条议案和建议,内容涵盖了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总体是希望“根据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行政,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以法治思维引领教育改革发展,以法治方式推进和保障教育改革发展。”

制定《学前教育法》

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

近年来,国际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已普遍达成共识,发达国家更是将学前教育视为民族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制定了详尽的学前教育长远发展规划。

江苏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率先出台了学前教育地方法规,为江苏省近年来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时机已经成熟。”沈健说,为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乃至整个基础教育事业均衡、优质、科学发展,现在亟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为此,沈健建议当前首先要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管理体制、保障机制和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并明确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其次要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促进机制,在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概念及其管理方式,将其纳入民办事业单位范畴,尤其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确保民办幼儿园能够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尽快将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保障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权益,使之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沈健举例说,如建立幼儿园教师统一公开招录制度,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序列,改革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办法,单独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等等。

此外,沈健还建议要推进学龄前幼儿的家庭教育,健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各地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充分调动家庭、学校、政府的力量办好学前教育”。

制定《学校法》

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依法治校”是近年来的热门词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的《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作为办学主体的学校,至今却没有一部与之相对应的法律。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加快,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目前迫切需要制定《学校法》,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三方新型关系,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为此,沈健建议要推动设立《学校法》,界定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区、学校与校长、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等方面的教育法律关系,推进学校依法办学,“突出政府主体的同时,要注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学校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法律授予的办学自主权,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

就当前而言,沈健认为,要明确设定学校自主发展权限,明确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学校与校长、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之间等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别是明确学校法律责任,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教育方式”。

出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意见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江苏各地涌现出一批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以及优秀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办学者,创造了许多宝贵经验。

但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配套政策一直未能出台,尤其是对于如何界定营利和非营利、如何进行分类管理,还没有形成明确意见,也尚未建立起规范的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因此,沈健建议研究出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意见,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公共财政重点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捐资或出资办学,促进民办学校办出水平、办出特色。

沈健认为,目前一方面要明确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举办者自愿选择确定学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性质;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出台差异化的扶持和管理政策。“具体来说,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土地供应、金融税收、设置审批、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样给予同等待遇,国家还要以多种形式予以支持;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沈健说。

制定《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但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大多为自发行为,缺乏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有力支持,相关政策法规多为倡议性要求,缺乏强制性规定和优惠政策。“推进校企合作,需要政府支持和法规保障,需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沈健说,应通过条例的制定,明确规定教育、人社、发改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校企合作提供倾斜政策或优先支持,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

沈健解释说,比如要引导政府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用途,明确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进一步重申和明确现有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争取其他项目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营业税、增值税等优惠,“这些都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再比如明确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要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企业才会有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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