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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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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教规【20101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市民继续教育的需求、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日益扩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日益增多,部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规范办学的现象也日益突出。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江苏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规范合作办学行为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功能主要是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不具有单独举办学历教育和颁发学历教育证书的资质。任何非学历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与任何高校、职业学校等学历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历教育班。任何高校、职业学校等学历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与非学历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对审批机关批准的合作办学行为,合作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必须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对未经批准,擅自合作办学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对非学历教育机构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责。民政部门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予以撤销登记。对本地学历教育机构将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非本地学历教育机构,将通过其主管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招生,是学员了解机构,选择机构的重要渠道,也是机构办学的主要环节之一。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必须做到诚信、公开、合法。

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宣传。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须真实,不得夸大其词、虚假承诺。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招生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不得缩写、简称。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经备案后,在非学历教育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本市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不得刊登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

机构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备案并按备案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机构内上墙公示并告知受教育者。未经备案擅自收费,审批机关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与所收经费总和同等的罚款上缴国库。

原则上,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跨省、市招生,确需跨省、市招生的,须同时经本地审批机关和生源所在地相应部门同意。

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严禁有偿招生行为。严禁盗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学校名义进行招生、举办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

对招生广告与备案件不一致的、进行委托招生有偿招生、盗用高等学校或职业学校等学校名义进行招生的,审批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予以撤销登记。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办学场所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点展开办学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点。确需变更办学地点的,仍然在审批机关审批区域内办学的,直接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须变更到审批机关审批区域外办学的,必须到新地点所在的审批机关按新申报机构重新申办办学许可,并在原办学地点所在的审批机关进行办学机构的注销。

非学历教育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分支机构(教学点)。对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良好、收市场欢迎,连续三年被评为苏州市优秀办学单位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设立的教学点必须在同一审批区域内,不得跨审批区域设立教学点。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点不是独立的办学机构,其办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管理须由设立教学点的机构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对擅自变更办学地点和设立教学点的,审批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行为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质量,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严禁将非学历教育机构委托、承包或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加强教学管理。教学文件齐全,学籍管理到位,按照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认真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课程。制定质量标准,构建有效的质量监控和信息反馈机制。

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各类教学班都配有班主任,聘请优秀教师从事教学,组织各类师资培训,提高教师工作责任心和教育教学水平。

加强后勤和安全管理。经常检查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处理。稳定工作由专人负责,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处理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有预案。办学档案有专人管理,办学资料齐全,并按年度立卷归档。有条件的,还应建立电子档案。

加强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有专人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清单,账目清楚。

对将非学历教育机构委托、承包或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安全管理或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审批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按“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负责相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同时,要加强相互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监管的合力。

        定期统一组织优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评选活动。对遵纪守法、制度健全,办学条件与办学效益好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及取得显著成绩的办学者,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每年定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联合大检查,重点查处一些突出的问题。对未经批准或未经登记擅自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分别由所在地的教育、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依法取缔。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超范围经营或无照从事经营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联合年检制度,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积极配合,明确责任,坚持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联合年度工作检查,并将年检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职能部门在对非学历教育机构监管过程中,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情况、变更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机构注销吊销许可证等,在第一时间内相互通报。

        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共同研究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新思路、新方法,及时互通审批和管理信息,互相学习借鉴管理经验,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施布局规划期间和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治理整顿期间,暂缓受理和批准新申报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本意见适用于教育、人社、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登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公司)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00年十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民办教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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