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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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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

整体推进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昆明实际,针对目前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继续落实市委市政府已有部署的同时,现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一年多来,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取得一定成绩,但整体推进成效不明显,主要矛盾仍然突出,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服务职能未落实;政策扶持不系统,资源配置不合理,制度创新特突破;市场开放程度不高,融资渠道单一,投入严重不足;办学机制改革不到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人才流动渠道不通畅;整体发展迟缓,规模普遍较小,结构严重失衡;管理机制不健全,依法监管不到位,法制化进程待推动。

     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建设教育强市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和力,着力突破体制机制制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我市民办教育的突破性发展和整体推进。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方针,把加快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工作重中之重,当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各级领导干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思路,从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冲破影响和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在推动民办教育发展中,凡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都要大力支持、大胆尝试。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化思想为行动,全面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三)强化领导,齐抓共管。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市民办教育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也必须成立领导小组,各自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切实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要将民办教育发展工作目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加大督查力度。

(四)健全机构,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上下衔接基本适应的原则,在重新制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三定”规定时,统筹考虑机关内设机构和专门设立民办教育行政管理机构,配备和充实人员,按照“三定”规定审批程序报批。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民办教育的各相关部门在财政预算、规划审定、土地供应、项目立项等重大决策中,充分考虑教育行政部门的咨询权与参与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商大计,共谋大事,合力推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二、突出重点,有效突破瓶颈制约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自主权”的规定,切实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义务和责任,使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发展上真正体现平等待遇、平等竞争、一视同仁。要紧紧抓住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分清轻重缓急,加快制度创新,着力在相关制度和政策方面进行创新和实现突破。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扶持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从2010年起,根据“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预算专款、本地教育费附加和接受捐赠,设立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奖励机制和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经费补助机制,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的规模发展、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团和个人、民办学校办学经费补助以及新建和扩建项目贷款贴息等。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1300万元。

     (六)强化规划统一指导,严肃规划刚性约束。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办理各类教育设施项目所涉及的规划行政审批手续,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肃规划刚性约束,教育规划用地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已规划作为教育预留用地的,必须确保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七)优先配置土地要素,保障资源有效供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民办教育用地政策,在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根据规划对教育预留用地进行清理和收储,最大限度缩短批转土地供地期,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确保教育建设用地需求。对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需要征用土地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只要用途不变,土地可以无限期使用;也可以按政府零收益的方式实行土地协议出让,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再申请免缴。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有效整合适合办学的闲置厂房和闲置校舍,优惠、优先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解决土地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

     (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教师后顾之忧。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范到位、政府倾斜、扶持民办”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市民办学校教师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险种在内的社会保险机制。凡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师,按属地管理原则及相关规定,经批准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的,经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享受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市)区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退休时养老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足额补助。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和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辅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中单位缴费部分由政府和民办学校各承担50%,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政府全额承担,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按各种规定由个人依法缴纳。

(九)建立健全人事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各级人事部门要制定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的人事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或支教。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按公办学校退休教职工相关政策执行。民办学校教师被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招聘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代办落户手续。

(十)深化改革办学体制,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学路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放开非义务教育市场,引进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教育机构、省内外名校、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办学。现有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学校,要理顺办学体制,明晰产权,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学路子,构建竞争有序的良好发展格局。省一级示范公办幼儿园、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和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要按照“五独立”的原则,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参与举办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体制办学,组建教育集团。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施办学体制改革的,教职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现有教职工身份不变,工资渠道不变,退休政策不变。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安宁市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要率先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十一)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支持民办学校快速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在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范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允许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二)合理设置各类规费,有效降低办学成本。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打造“三最四底”投资发展软环境的要求,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资产过户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建立并实施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的政策,合理减免相关规费。市发改委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列》第十一条“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建小区应当按规划留足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并配套建设。新建小区规模未达配套建设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最低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建筑面积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存入专户,统筹解决该区域的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制定出台各类新建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收费标准:市规划局要制定出台各类新建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收费管理办法,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十三)建立健全收费制度,支持投资者合理回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调查民办教育办学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等因素,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制定政府指导价,民办学校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可根据招生规模、专业设置、社会需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学费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对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要制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明晰投资者合理回报的额度比例、获得方式等,使民办教育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保障民办学校的有效运转。

(十四)拓宽各种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各级金融办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从事民办教育金融业务,创新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项目,鼓励民办学校利用非教育设施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各级国资部门要积极探索以公办学校的房屋资产、土地资产为基础,整合本地教育资源,组建教育投资公司,搭建我市教育基础建设的投融资平台。各级投资促进局和各招商引资部门要加大民办教育招商引资力度,各地区每年至少要有1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办教育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十五)努力扩大招生规模,鼓励民办学校做大做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鼓励民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努力扩大招生规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对招收公费学位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财政按年生均1500元标准补助学校;对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按年生均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给予补助。将民办学校纳入办学水平等级评估范围,在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评选中,按学生比例给予民办学校相应指标,以评促建,推动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水平。

    三、依法治教,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到依法治教,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营造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法制化进程。

   (十六)依法规范管理,促进健康良性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行业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把好审批关。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年检制度和质量评价机制,把好退出关。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财产权、治理权和决策权,保障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的管理。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学质量。集中力量认真清理未经批准私自无证办学的学校,对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完善手续纳入规范管理;对达不到办学条件的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坚决取缔。建立优质公办学校结对扶持学校制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在教育管理、教学科研、教师培训等方面对民办学校开展帮扶。

(十七)切实保障合法权益,加快法制化进程。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要在借鉴先进地区民办教育地方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举办者、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实际,深入调研,严格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启动地方立法程序,加快民办教育依法治教的法制化进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令必行,切实维护国家、省、市发展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

     (十八)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以及有关政策和举措,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宣传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各级行政执法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场所,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

 

     附件: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协调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考核相关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张祖林(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  廖晓珊(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  王有祥(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云周(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周峰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

              杨志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王富昌(市纪委副书记)

              曾令衡(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房旭东(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

              陈  涛(市委目督办副主任)
 
              郑剑秋(市政府目督办主任)

            胡炜彤(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市体改办主任)

            宋  栋(市教育局局长)

            范光华(市人事局局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余汝兴(市财政局局长)

            周兴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学农(市环保局局长)

            沈彦纯(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刘毓新(市建设局局长)

            陈  春(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赵  飞(市民政局局长)

            许勇刚(市卫生局局长)

            马凤伦(市国资委主任)

            王爱中(市工商局局长)

            王  鑲(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明秋(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桂  春(市投资促进局局长)

            姚  宏(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素荣(市编办常务副主任)

            李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和督导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宋栋同志兼任;督导办公室设在市纪委,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督导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富昌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实行成员单位负责制。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相应领导自行接任,并告知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委、市政府“两办”不再另行发文。

                                  中 共 昆 明 市 委 办 公 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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